(2015)安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