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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