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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大明、付道福与谢洪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张大明。原告付道福。委托代理人付志强。被告谢洪亮,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六安总工会办公楼***楼。原告张大明、付道福与被告谢洪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太平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六安太平洋公司先行支付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原、被告间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进行责任认定,被告谢洪亮承担事故全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六安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给原告保险理赔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