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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管某甲与管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管某甲,管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张某。原告:管某甲。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管某甲与被告管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管某甲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