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管某甲与管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管某甲,管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张某。原告:管某甲。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管某甲与被告管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管某甲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