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大板镇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广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大板镇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马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592-1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大板镇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马广海,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广海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石信用社6229760550600045317、大板镇信用社6229760550600416351账户内存款的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