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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新绛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新绛县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70号原告:董某某。被告:新绛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绛县煤化园区。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新绛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剩余诉讼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0元,已经减半收取的435元,退还原告217.5元。审 判 员  杨红军审 判 员  任顺心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