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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新元与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元,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赵新元,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敏,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典贵,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新元诉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25日由审判员曾立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赵新元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新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元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