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楚文与肖晓强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文,肖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黄楚文,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被执行人肖晓强,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申请执行人黄楚文与被执行人肖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肖晓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楚文货款381060.27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5.9元减半收取3807.95元,由被执行人肖晓强负担3507.95元,申请执行人黄楚文负担3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肖晓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晓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80000元,尚欠货款没有继续履行。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肖晓强有址于峡山324国道嘉盛XXX住宅一期两处房产及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在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潮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潮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潮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华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潮南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小额存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请求对被执行人肖晓强的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肖晓强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对于被执行人肖晓强的上述车辆、工商登记及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黄楚文表示暂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