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二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陈强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陈强,何联红,陈永平,印升兰,胡林,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9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陈强,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联红,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永平,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印升兰,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胡林,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邓华,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被告陈强、何联红、陈永平、印升兰、胡林、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