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金保与李清怀、李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保,李清怀,李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张金保,男,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券桥乡凤凰山村。委托代理人潘劼,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清怀,男,成年人,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罗堂村*组。被告李强,男,成年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清怀之子,共同承包人。原告张金保诉被告李清怀、李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清怀、李强以承包建房为业,二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并下欠原告工资27915元,被告一再躲避拒付,现诉请二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本院认为,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张金保起诉后,经多次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查无此人,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中才审 判 员 曹聚改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