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隋爱芳与褚慧云、宋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爱芳,褚慧云,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590-2号申请执行人隋爱芳。被执行人褚慧云。被执行人宋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隋爱芳与褚慧云、宋勇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勇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密水分理处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