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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彬诉被告任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任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孙彬,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任燕,女。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任燕的具体地址不明,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无己审判员  李 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林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