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彬诉被告任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任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孙彬,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任燕,女。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任燕的具体地址不明,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无己审判员 李 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林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