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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莫文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绰号:亚七),农民。无前科。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15年6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立传,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辉谋、被告人莫某及其辩护人许耀超、谢立传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化州市合江镇合江中学门口,叫校警唐某开门,让其开车进学校。唐某见莫某不是学校的工作人员,便不让莫某驾驶小汽车进学校,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随后,莫某走到值班室,从桌面上拿起一条竹棍打唐某的左上臂。接着,莫某又用拳头打了几拳唐某的面部,导致唐某上唇裂伤。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莫某与被害人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付清赔偿款人民币29543元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再查明,被告人莫某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15年6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嫌疑人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人周某、夏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陈述、被告人莫某的供述、(化)公(司)鉴(法活)字(2015)1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莫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清赔偿款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许耀超辩护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唐某于案发后报警,派出所民警接报后于当晚在合江镇车儿田村守候伏击将被告人莫某抓获。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莫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四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四日应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莫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小燕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