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步威、周化学等与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230号原告周步威。原告周化学。原告王洁银。被告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兴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陆永江,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步威、周化学、王洁银与被告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步威、周化学、王洁银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步威、周化学、王洁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步威、周化学、王洁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周步威、周化学、王洁银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