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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延川分公司诉被告冯海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烟草公司延川分公司,冯海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延川分公司。负责人贺晓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冯海东,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延川分公司诉被告冯海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延川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东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