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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1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德雨与北京欧沃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雨,北京欧沃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1506号原告:林德雨,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孙继国,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欧沃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一亩园65号北平房第二间。法定代表人:缪柳梅。原告林德雨与被告北京欧沃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沃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王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洪、人民陪审员孙焕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德雨的委托代理人孙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沃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德雨诉称:2013年12月5日,北京福建茶业商会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成立,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和质押权人,为基金会员授信贷款提供担保,基金会员在其交纳的互助保证金范围内对其自身以及对本基金内其他基金会员的担保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承担反担保责任。林德雨申请加入该基金,成为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会员,并交纳互助保证金3万元。同时欧沃思公司也加入该基金,成为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会员。2014年12月30日,因欧沃思公司不能履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到期债务,基金管理人海科公司扣划了林德雨交纳的3万元互助保证金中的11185.08元,用于偿还欧沃思公司欠款。基金管理人还向林德雨出具了《北京福建茶业商会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风险项目及基金管理告知函》和《17户会员互助保证金偿付债务明细表》。根据《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章程》、《入会申请书》、《互助承诺函》的约定,未违约基金会员因违约基金会员在其交纳的互助保证金范围内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对违约基金会员享有追索权,有权以违约会员为债务人进行追索。据此,林德雨提出上述请求,要求欧沃思公司赔偿被扣划的互助保证金及支付利息。林德雨多次向欧沃思公司主张权利,但其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权益,林德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欧沃思公司赔偿林德雨被扣《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互助保证金11185.08元;2、欧沃思公司赔偿林德雨上述款项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3、欧沃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欧沃思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林德雨向海科公司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2013年12月5日,包括林德雨和欧沃思公司在内的20名基金会员共同签署了《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其上载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福建茶业商会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促进商会茶叶商户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产品操作及管理办法》,制定本业务章程。第二条,本基金系指由符合本章程项下主体资格的基金会员作为担保申请人,以“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组成互助集合体,担保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互助保证金设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和质押权人,为担保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为授信银行)发生的“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产品项下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申请人在其交纳的互助保证基金范围内对其自身以及对本基金内其他基金会员的担保贷款授信提供反担保,承担反担保责任。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基金会员”,即资金委托人,指同意本章程并已足额交纳互助保证金及基金运营管理费的商会会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指海科公司。第四条,本基金项下互助保证金本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自有资金。基金会员同意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基金会员各自交纳的互助保证金存入银行进行专户管理,本基金存续期间,该账户内基金产生的孳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第五条,除按本章程规定交纳互助保证金外,各基金会员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合理预算交纳基金运营管理费,用于支付维持本业务的日常运作等产生的费用。第六条,本基金项下全部互助保证金本金及其产生的孳息均为基金管理人担保的基金会员在授信银行的贷款/授信提供反担保。第二章,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第七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具备的资格。第八条,基金会员的权利。1、有权按本章程和《“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产品操作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基金管理人的担保;2、基金终止或清算时按章程规定分配基金余额的权利;3、因违约基金会员的逾期导致自身损失的,可向违约基金会员行使追偿权。第九条,基金会员的义务。1、及时履行对授信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接受授信银行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检查;2、及时足额交纳本章程规定的互助保证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且同意按本章程规定以基金会员交纳的互助保证金为其自身及其他基金会员的贷款授信提供反担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停止或限制基金会员的授信额度的使用。3、配合基金管理人对自身或其他基金会员的风险贷款实行债务追偿;4、遵守本章程和《“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产品操作及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5、本基金项下所有基金会员担保贷款未全部结清前,基金会员不可退会,基金不可转让;6、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和支持各项活动。第三章,入会。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第五章,基金设立、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基金会员发生违约而由基金管理人代偿时,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从互助保证金账户中扣划款项,无需征得基金会员的同意。第十七条,担保代偿与追偿。(一)本基金项下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时,基金管理人按以下顺序进行代偿:1、从互助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违约基金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2、违约基金会员交纳的互助保证金不足清偿的,从互助保证金账户扣划其他基金会员交纳的互助保证金;3、如本基金项下全部互助保证金仍不足以清,则由基金管理人代偿本基金不足清偿的部分。(二)互助保证金账户发生代偿后,基金管理人将代偿金额及基金余额(如有)通知全体基金会员。(三)基金管理人代偿后,就代偿的相关权益,有权向违约基金会员追偿。(四)未违约基金会员因违约基金会员在其交纳的互助保证金范围内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对违约基金会员享有追索权,有权以违约会员为债务人进行追索。第六章,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同日,欧沃思公司签署了《入会申请书》,载明其已仔细阅读了《基金章程》,并已全面理解和认同该《基金章程》的各项条款内容,自觉履行《基金章程》中的规定。同日,欧沃思公司签署了《互助承诺函》,承诺代偿与追索事项按《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未违约基金会员因违约基金会员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对违约基金会员享有追索权,有权以违约会员为债务人进行追索。此后,华夏银行向债务人欧沃思公司以及担保人海科公司出具《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其上载明:“根据贵方与我行于2013年11月21日签署的编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及于2013年11月21日签署的编号为xxxxx(高保)xxxxxxxx《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担保人所担保之债务人向我行所负债务为币种人民币,本金(大写)柒拾万元整。截至本通知书签发之日,借款人已欠我行贷款本金、利息柒拾万叁仟陆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请你方抓紧落实还款资金,于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履行所承担的还款/担保责任,清偿所欠本金、利息。”2014年12月30日,根据《华夏银行还款凭证》显示,欧沃思公司由其账户向华夏银行归还贷款本金697547.56元、利息2849.56元。华夏银行出具了《代偿证明》,其上载明:华夏银行于2014年12月30日收到海科公司代欧沃思公司偿还的贷款本金697547.56元及利息2849.56元。华夏银行确认,海科公司为借款人向华夏银行代偿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00397.12元。截止2014年12月30日,海科公司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x(高保)xxxxxxxx)约定,代欧沃思公司偿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2014年12月31日,海科公司向会员发送《北京福建茶业商会茶叶商户贷款担保互助基金风险项目及基金管理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其上载明:现向全体会员通报如下:基金项下会员茶马古韵(北京)茶文化有限公司未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外支行履行到期债务本金672942.98元,利息及罚息2944.13元;北京金福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外支行履行到期债务本金500000元,利息及罚息4530.9元;欧沃思公司未向华夏银行履行到期债务本金697547.56元,利息及罚息2849.56元;根据贷款行签发的通知,截止至2014年12月30日,为上述三名会员需代偿本息共计1880815.13元。鉴于上述违约会员茶马古韵(北京)茶文化有限公司交存了互助保证金70000元、北京金福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交存了互助保证金50000元、欧沃思公司交存了互助保证金70000元,共计190000元,予以扣划后,尚欠付1690815.13元,因此,根据会员签署的《基金章程》、《入会申请书》、《互助承诺函》,会员需在自身所交存的互助保证金内为上述三名违约会员的未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扣除三名违约会员交存的190000元保证金后,基金余额1067000元,仍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根据三名违约会员各自欠付贷款占代偿总额的比例,互助基金用于偿付违约会员债务的情况通报如下:茶马古韵(北京)茶文化有限公司使用互助基金382349.04元;北京金福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互助基金286834.71元;欧沃思公司使用互助基金397816.25元。17户会员互助保证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7户会员互助保证金偿付债务明细表》。海科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扣划上述互助保证金用于偿还三名违约会员到期债务,目前互助基金账户余额为零,特此通报。根据该《告知函》后附的《17户会员互助保证金偿付债务明细表》显示,林德雨已交纳的互助保证金3万元被扣划,其中用于偿付欧沃思公司债务的金额为11185.0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林德雨提交的《基金章程》、《入会申请书》、《互助承诺函》、《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告知函》、《收据》、《还款凭证》、《代偿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林德雨和欧沃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互助基金的会员共同签署的《基金章程》,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个基金会员及基金管理人均应受此约束。根据《基金章程》的约定,各基金会员交纳的互助保证金质押于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员提供贷款担保的反担保。基金会员发生违约而由基金管理人代偿时,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从互助保证金账户中扣划款项,无需征得基金会员的同意。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欧沃思公司拖欠华夏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700397.12元未还,海科公司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向华夏银行进行了足额偿还,并依据《基金章程》扣划了案涉基金款项,其中包括林德雨代欧沃思公司偿还的11185.08元。《基金章程》约定,未违约基金会员因违约基金会员在其交纳的互助保证金范围内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对违约基金会员享有追索权,有权以违约会员为债务人进行追索。据此,林德雨要求欧沃思公司赔偿该笔款项以及自扣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沃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欧沃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德雨赔偿一万一千一百八十五元零八分及利息损失(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原告林德雨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欧沃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林德雨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欧沃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哲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