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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谷长蓉与韩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长蓉,韩功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谷长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功元,男,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大墅镇。原告谷长蓉诉被告韩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长蓉的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功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长蓉诉称:其与韩功元系熟人关系。2014年1月,韩功元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其碍于情面就借款给韩功元,韩功元于2014年1月18日出具一份欠条交其收执,欠条载明“欠到谷长蓉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考虑到双方是熟人,就没有在条据上注明具体利率。后韩功元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18日。时至今日,韩功元未能还本付息。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韩功元立即给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7000元,合计127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3%自2014年6月19日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直至韩功元付清借款止);2、本案诉讼费由韩功元承担。韩功元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韩功元以做生意为由向谷长蓉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谷长蓉收执。欠条上载明“欠到谷长蓉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并注明有“月息”,但未注明月息数额或利率。后谷长蓉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谷长蓉陈述及谷长蓉举证的欠条1张所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谷长蓉与韩功元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韩功元向谷长蓉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欠条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案双方虽在欠条上注明了“月息”,但未注明月息数额或利率,应视为对利息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本院对谷长蓉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但谷长蓉向法院起诉催要借款后,韩功元还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韩功元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韩功元经本院公告送达出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功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长蓉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谷长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韩功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兴权审判员  张小波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