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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庆中与李呈贵、邹城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中,李呈贵,邹城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中被执行人李呈贵被执行人邹城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庆中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李呈贵、邹城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52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20000元了结该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庆中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呈贵、邹城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