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田生与尹传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田生,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尹传卫,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庆轩,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田生与被告尹传卫、徐庆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传卫、徐庆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尹传卫、徐庆轩于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6月3日向我借款10000元,承诺用期一个月,并约定按银行利率的四倍向我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催要,��告未偿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尹传卫辩称:借条内容是原告所写,我只是在借条上签名,实际欠款金额是7000元,是之前借款未还的利息,写成借条了。被告徐庆轩未答辩,本案审理期间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尹传卫、徐庆轩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3日,被告尹传卫签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主要内容有“借条今借到田生壹万元正。承诺用期一个月,如不按期偿还,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赔偿,也可按总额超期的3%(每天),本借条起法律效力,一切费用由借方承担。借款人尹传卫,时间2015.6.3-7.3”。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尹传卫、徐庆轩均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明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向济阳县民政局调取的被告尹传卫、徐庆轩的结婚登记审查表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尹传卫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被告徐庆轩与被告尹传卫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庆轩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尹传卫的辩解意见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传卫、徐庆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生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传卫、徐庆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