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春露与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露,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144号原告王春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村主任。本院在审理王春露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春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露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露负担。审判员 冯雪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志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