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现玺与邢台市中北天天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张现玺。被告邢台市中北天天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陈军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现玺与被告邢台市中北天天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现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现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