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9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边墙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苗建军、张春文、陈立富、陈立军、张春林、李淑兰、孙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941-2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边墙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墙山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边墙山村。法定代表人姜君,职务村主任。被告苗建军。被告张春文。被告陈立富。被告陈立军。被告张春林。被告李淑兰。被告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墙山村委会诉被告苗建军、张春文、陈立富、陈立军、张春林、李淑兰、孙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墙山村委会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苗建军、张春文、陈立富、陈立军、张春林、李淑兰、孙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墙山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墙山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边墙山村委会承担。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邵 杰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