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富东与被申请人榆次区北田镇南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富东,榆次区北田镇南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富东委托代理人:张建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次区北田镇南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福锁,该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富东因与被申请人榆次区北田镇南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福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富东申请再审称,2004年春,当时粮价偏低,种地还需缴纳农业税等各项费用的情况下,经村全体党员研究后,我承包了村里闲置的南珍地82.3亩,2005年经协商变更为66.93亩。后有些人犯红眼病,特别是村委会班子调整后,被申请人开始找各种借口,否定之前的承包合同。恶意提请仲裁,并在所谓维稳的理由下错误裁决。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政府领导又以稳定为由影响司法,致使法院立案受阻,在上级法院的督导下,一审法院才正式立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中,被申请人辩称承包合同未经村名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但申请人从2004年耕种一来,却一直无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既非村委会干部,也不是会议召集人,怎可能有当时的会议记录,而该证据在被申请人手中却拒不提供。一审法院就此认定合同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认定合同无效,难以让人理解和接受。另外,假使合同无效,过错在谁,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由谁承担等均没有解决。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承包土地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本案有一个基础事实,即再审申请人张富东是北田镇南张村村民,其与南张村委签订有《承包土地合同》,该承包合同加盖有南张村委会的公章,且对承包费、承包亩数、承包期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张富东依据协议从2004年耕种至2012年,期间南张村委并没提出过任何异议。关于南张村委会提出村委的公章是会计私自加盖的问题。由于公章由谁保管,如何管理,村委其他支委是否知晓对外签章事宜等,都是村委的内部管理事务。村委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加盖有南张村委印章的土地承包合同。南张村委虽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没能提出相关的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该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时,土地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承包的程序是(1)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小组依法拟定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大会决定。但这里的“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指“土地承包方案”,而非每户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综上所述,本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一、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认定合同无效后,并没有按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及责任如何承担予以审理。故再审申请人张富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德荣审 判 员 韩红斌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