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第6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冉矫健与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矫健,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德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第6976号原告冉矫健,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夏西吉县。委托代理人李毅,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超,职务不详。被告王德超,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矫健诉被告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矫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德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矫健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德超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矫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5元,由原告冉矫健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