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榅贵与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榅贵,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95号原告陈榅贵。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陈榅贵妻子),住同原告陈榅贵。委托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华,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负责人熊东升,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责人尤力人,经理。原告陈榅贵与被告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鹰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8,006.08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8,286.08元中的60%即4,971.65元。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胡耀群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春花的委托代理人郑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人保鹰潭分公司、人保无锡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1、2013年12月8日7时40分许,案外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赣LXXX**、赣L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奉贤区柘林镇临海社区苍工路XXX号门口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后,针对交通事故责任,上海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某某和原告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黄某某为被告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事发时为职务行为;2、事故车辆赣L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以被告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保鹰潭分公司投保了有责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投保不计免赔,故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人保鹰潭分公司免赔率为10%;事故车辆赣LXXX**挂在被告人保无锡市分公司处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原告第一次诉讼期间已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了120,200元;3、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二次手术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7,87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和交通费100元,共计8,151.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榅贵1**.4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榅贵3**.1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榅贵4,44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鹰潭市久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