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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大珍与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珍,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罗大珍,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杜龙平,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442号。法定代表人万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大珍诉被告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钧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大珍的委托代理人杜龙平,被告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大珍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自进入公司工作起,被告每月都拖欠原告工资,至2015年7月21日,被告已拖欠原告工资达4904元。原告便辞职,离职时,被告仍不将原告的工资支付给原告,仅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自己的工资,一直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辨称,因公司资金出现问题,目前没能力支付所欠员工的工资。2015年7月21号打给原告的欠条是算到7月30日的工资,原告收到条子后就没来上班了。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大珍于2015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7月21日,被告已拖欠原告工资达4904元,原告辞职。离职时,被告未结清原告的工资,以资金困难为由,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剩余工资分12个月支付。之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一直未果,原告因此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予以证明:1、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2、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资料。3、原告工资欠条、拖欠工资一览表;4、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490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称2015年7月21号打给原告的欠条是算到7月30日的工资,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得到原告方的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罗大珍490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攀枝花市玉金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