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毛智与李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智,李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532号申请执行人毛智。法定代理人毛先红。被执行人李超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智与被执行人李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超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执行员 张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