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诉栗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栗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七里店村北。法定代表人王乃平,任董事长。被告栗某某,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人,现住黎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栗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绍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