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姚开、罗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姚开,罗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818号原告李建民。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中,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开。被告罗美玲。原告李建民与被告姚开、罗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民的委托代理人陈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开、罗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民诉称,2013年10月13日,被告姚开向原告借款6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在上述借款期间被告罗美玲系被告姚开的妻子,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美玲应承担共同连带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开、罗美玲归还借款6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姚开、罗美玲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被告姚开向原告李建民借款6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姚开暂借李建民人民币计:陆万贰仟元正,至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因被告姚开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姚开与被告罗美玲于199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与被告姚开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姚开归还借款6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起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被告姚开、罗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开、罗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建民借款6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建民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8元,由被告姚开、罗美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袁 琴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静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