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与黄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黄靖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77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9303-9。负责人秦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系特别授权),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职工。被告黄靖,女,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与被告黄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黄靖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举证期间届满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方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恢菊、牛启文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公司巫山县分公司负责人秦献忠的委托代理人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通公司巫山县分公司诉称,2014年5月11日,原、��告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承诺话费免费领取智能手机入网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选择零首付话费承诺入网,每月最低承诺消费286元,不足按照最低费缴纳,承诺在网30个月,原告提供给被告价值5499元的智能手机一部。该协议同时约定,若被告违约,应当按照办理时手机价值的100%赔偿给原告,足额交清所欠通信费用,并按照手机价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通过法律手段追缴费用,被告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了智能手机并开通使用了1858136****的号码,但被告缴纳部分费用后,就没有继续使用该手机及绑定的手机号码。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靖支付原告欠款9598元(手机款5499元、手机款违约金5499×20%=1099.80元、话费2340元、话费滞纳金65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靖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原告联通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黄靖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承诺话费免费领取智能手机入网协议》,约定:“本协议作为联通移动业务入网服务协议的相关的补充协议,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情况和乙方的套餐资费标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自愿参加乙方的3G智能手机零首付话费承诺入网优惠购机活动,申请成为乙方的3G智能手机零首付话费承诺入网业务的客户,业务号码为1858136****。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选号及套餐。适用于186、185号段3G协议用户选择联通3GABC类套餐标准。第二条、优惠政策。(一)甲方选择的零首付话费承诺内容有:每月最低承诺消费286元,不足时按最低承诺消��交纳,承诺在网30月。可以享受以0元(大写零元整)的优惠价格购买乙方提供的价值5499元的苹果5S型号WCDMA制式智能手机一部。……第三条、使用条件。(一)甲方应按时在每月20日前全额缴纳上月通信费用,如未在约定期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每日加收所欠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暂停甲方服务(按中国联通统一要求),且停机期间并不影响话费承诺的收取。……第四条、违约责任及承担。(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构成违约的,甲方应按照办理时手机价值的100%赔偿乙方,足额交清所欠通信费用,并按照手机价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缴费用,甲方需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日,被告在原告处领取苹果5S型号WCDMA制式智能手机,绑定号码1858136****。2015年1月,联通公司巫山县分公司��止了对该号码提供的电信服务。截止停机时,被告应付话费2648元,抵扣按套餐约定原告应返还话费288元,被告尚欠话费23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联通客户3G承诺话费免费领取智能手机入网协议》、被告黄靖绑定号码2014年5月至12月的话费清单,照片打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承诺话费免费领取智能手机入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黄靖未按约定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对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应得的话费违约金,超出659.20元的部分,不予主张���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手机款5499元、话费2340元、手机款违约金1099.80元(5499×20%)、截止2015年6月4日所欠话费违约金659.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联通公司巫山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手机款5499元、话费2340元,合计7839元。二、由被告黄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手机款违约金1099.80元、话费欠费违约金659.20元,���计1759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方玲人民陪审员 牛启文人民陪审员 陈恢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绍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