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韩慧、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韩慧,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攀,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慧。被告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诉被告韩慧、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韩慧、王平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宋范杨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