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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伟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苏伟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法定代表人谢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良,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林,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伟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伟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