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毛士军与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丰收村民委员会等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士军,田彦春,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丰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毛士军,住所地五常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田彦春,地址吉林省舒兰市丰收村。被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丰收村民委员会,地址五常市山河镇。法定代表人王国义。毛士军申请执行田彦春、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丰收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士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法执字第8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