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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王珍兵、泰州市盛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王珍兵,泰州市盛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98号。负责人栾之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莹,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珍兵。被告泰州市盛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杨,总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育才路南侧门面房109号。负责人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王珍兵、泰州���盛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