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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张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张建新。被告张建民。本院受理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对被告张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4500元,由原告张建新负担。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