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张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张建新。被告张建民。本院受理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对被告张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4500元,由原告张建新负担。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