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博与屠春夫、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博,屠春夫,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徐博。被执行人:屠春夫。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耿荣,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