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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春宝与高天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宝,高天华

案由

退伙纠纷,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347-1号原告:宋春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高天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春宝诉被告高天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宝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天华挂户在芜湖江阳船务有限公司的船舶“炜伦112”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春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天华挂户在芜湖江阳船务有限公司的船舶“炜伦112”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金额为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