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林聪与易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聪,易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林聪,男,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执行人易洪青,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林聪申请易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洪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