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堃、杨良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堃,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良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堃,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第四层、五层及1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兰,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飞,该公司客服部主管。原审被告杨良萍,自由职业者。上诉人刘堃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堃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上诉人刘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