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茂英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乳阳林业局具体行政行为2015行初309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乳阳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309号原告:王茂英,女,193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王茂英之子。被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45586272-3。法定代表人:阙广长,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建萍、王光,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五指山,组织机构代码70781535-0。法定代表人:陈振明,局长。委托代理人:伍伟荣,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王茂英诉被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茂英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许建萍、王光、第三人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以下简称省乳阳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伍伟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茂英诉称:我丈夫王清辉原系省乳阳林业局退休职工,生前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每月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发养老金。2014年10月22日,我丈夫突发心肌梗塞而病故。随后,我的亲人即向省乳阳林业局作了报告。省乳阳林业局接报后,要求我们提交王清辉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给该局,但没有要求提交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由该局直接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王清辉的死亡待遇事宜,我们按要求将相关资料邮给了该局。2015年5月中旬,我儿子王建平打电话给省乳阳林业局,询问王清辉死亡待遇的落实情况,该局才告知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已发给王清辉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我询问为何没有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省乳阳林业局则称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以无“供养卡,不能发给”答复。随后,我到居住地村、镇办理了供养证明交给省乳阳林业局,该局据此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申报并要求补发一次性救济金给我。但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以王清辉生前未填写“供养卡”为由,拒绝补发。王清辉生前从未有任何单位要求其填写“供养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我系王清辉的配偶,亦系其须供养的直系亲属,理应享受一次性救济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以王清辉未填写“供养卡”为由拒绝发放一次性救济金给我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流水号为1000000082512792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并责令省社保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核定。被告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辩称:1.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王建平于2014年5月通过省乳阳林业局向我局申请办理其父王清辉的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经查,王清辉(男,公民身份号码××)为省乳阳林业局退休人员,于2014年10月22日死亡。2.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广东省劳动厅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点规定:“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粤劳社函[2006]1474号《关于省直贯彻粤府[2006]96号若干问题的复函》第二点规定:“同意省直参保单位‘所在市’原则上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所在地”第四点规定:“同意省直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原则上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时,以全省平均水平进行计发。”本案中,王清辉所属单位所在市为韶关市,王清辉于2014年10月去世,属2014年社保年度,2013年韶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42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由于2013年韶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所以王清辉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我局根据上述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王清辉的参保信息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费=4468元/月×3个月=13404元,一次性抚恤金=4468元/月×3个月=13404元,个人账户余额0元;王清辉从2014年11月起即丧失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因王清辉遗属和原工作单位未及时申报,致使我局继续向其发放了2014年1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金2303.52元/月×2个月=4607.04元,所以在发放王清辉的死亡待遇时,扣回多发部分的基本养老金归还给养老保险基金;王清辉遗属提交的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报材料中,无能够证明王清辉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据材料,王茂英提出发放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主张依据不足。因此,我局于2015年1月作出《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核定王清辉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总额=13404元+13404元-4607.04元=22200.96元,一次性支付,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的核定行为及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完备。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省乳阳林业局辩称:(一)我局及时办理死亡待遇申报和申请重核一次性救济金。我局退休职工王清辉于2014年10月22日在兴宁市坭陂镇东红村病逝。2014年11月3日,其儿子王建平来到我局,我局离退休办公室主任说明了办理程序并协助王建平为其父办理死亡待遇申报相关手续。离退休办公室收齐材料后,委托我局人事部门为王清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报。2015年1月14日,我局财务科收到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业务办结后支付给王清辉养老待遇核定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总额22200.96元(含丧葬补助费13404元,一次性抚恤金13404元,实际发放26808元。所领金额扣除了多发养老金4607.04元),并及时电话通知其儿子王建平签领。2015年5月22日,王清辉儿子王建平寄信给我局离退休办公室要求办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相关资料(王茂英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供养关系证明、王清辉身份证复印件)并来电反映:根据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王茂英女士是家属,无固定收入,一直以来由其丈夫王清辉供养,符合条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共26808元,并要求我局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重核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因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供养卡,随后王建平提供一份由兴宁市坭陂镇东红村民委员会、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兴宁市公安局坭陂派出所共同加盖公章的供养关系证明一份。2015年6月15日,我局人事科根据离退休办提交的王清辉遗属要求办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的材料到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重核业务。但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以不能提供供养卡(或王清辉遗属曾经在我局报销医药费的依据)为由,不予重核。2015年6月25日按王建平要求,将办理一次性救济金的所有材料:王清辉身份证原件、申请书、证明(兴宁市坭陂镇东红村民委员会、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兴宁市公安局坭陂派出所共同加盖公章的供养关系证明)、死亡待遇核定表复印件、我局出具的未办理供养卡证明、王清辉死亡证、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退回给王建平。(二)特别强调说明的几个问题。1.供养卡是计划经济时期职工退休前通过当地工会组织办理的证明供养管理关系的卡片。我局也通过工会了解供养卡的办理情况,得知此前没有职工(退休职工)提出要求办理供养卡的请求,我局工会也未收过上级工会组织要求办理供养卡的文件。同时,我局也咨询了韶关市总工会和乳源县总工会,得知当地市县也未办理过供养卡。2.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8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陈某女士胜诉,责令被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2015年3月18日,我局收到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补发的廖某养老待遇(即一次性救济金)25290元。而王清辉死亡待遇办结时间是2015年1月。此前,因未能提供供养卡的原因,从未在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过申报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业务。通过查阅王清辉的人事档案,没有记载职工配偶与其供养关系的职工登记表。因此,我局在首次申报时没有为王清辉遗属申请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2015年5月22日,王建平得知陈某女士胜诉之事后,寄来了申请一次性救济金的材料,我局人事科6月15日到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重核。办理业务过程中,就为此事理论了10几分钟,但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以不能提供供养卡(或王清辉遗属曾经在我局报销医药费的依据)为由,不予重核。并强调,即使前台收了资料,后台也不可能审核过关。综上所述,为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我局对王茂英要求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补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事情上是认真对待、积极主动及努力争取的,但由于其人事档案中没有供养关系记载,也不可能提供申报必要的供养卡材料,导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不予补发,我局对此并无过错,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茂英女士的起诉。经审理查明:省乳阳林业局退休职工王清辉于2014年10月22日去世。省乳阳林业局为王清辉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报,提交了王清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死亡证明,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2015年1月14日,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作出流水号为1000000082512792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核定王清辉家属养老待遇核定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总额22200.96元(含丧葬补助费13404元、一次性抚恤金13404元,共计26808元,扣除多发的养老金4607.04元)。王清辉的家属对此有异议,认为该核定表没有核定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要求省乳阳林业局为其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发放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王清辉家属、省乳阳林业局提供给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的申请材料中没有王清辉的《工人职员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也没有王清辉遗属曾经在省乳阳林业局报销医药费的凭据。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认为王清辉遗属、省乳阳林业局没有提供王清辉的《工人职员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也没有提供王清辉遗属曾经在省乳阳林业局报销医药费的凭据,王清辉遗属、省乳阳林业局提交的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报材料中,无能够证明王清辉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据材料,王茂英提出发放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主张依据不足,决定不予发放。王茂英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诉讼中,王茂英明确其只对被诉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中的未核定发放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异议,对该表的其他内容没有异议。在本案诉讼中,王茂英提供一份由兴宁市坭陂镇东红村民委员会、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兴宁市公安局坭陂派出所共同加盖公章,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村(广东省兴宁市坭陂镇东红村)竹桥王屋村民王茂英,女,出生于1936年4月15日,身份证号码:××,农民,无退休工资收入,其丈夫王清辉系广东省乳阳林业局退休职工,于2014年10月22日病故,由于王茂英长期居住在农村,无经济收入,一直由其丈夫供养,现因王清辉已病故,王茂英已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特此证明。”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不确认已经收到上述《证明》,王茂英、省乳阳林业局未能举证证明该《证明》已经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参保人员死亡的,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应向其遗属核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参保人员有须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还应核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一、开始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申请书,如需证明,应将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或工会小组长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审查所填各项是否属实,并将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书‘工会小组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后,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由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召开劳动保险委员会讨论)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并填具付款凭单,连同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取款,如系按月领取者,应于批准申请书时发给领取证。事后须在劳动保险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汇报……”第七十条规定:“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按该企业实有人数,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并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由劳动保险总基金内支付……”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定发放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前必须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并核实职工和单位之间的供养关系。王清辉遗属、省乳阳林业局提交的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报材料中,没有王清辉的《工人职员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也没有王清辉遗属曾经在省乳阳林业局报销医药费的凭据,王茂英仅凭兴宁市坭陂镇东红村民委员会、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兴宁市公安局坭陂派出所共同加盖公章,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的《证明》提出发放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作出流水号为1000000082512792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不计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无不当。王茂英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茂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锦明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