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杨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国平,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刘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唐春英,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区支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旭,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8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