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邓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伟,邓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伟。被执行人邓琪。王红伟与邓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琪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邓琪应当承担元的债务利息(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年月日止)。三、被执行人邓琪应当承担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年月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