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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开河与李世贵、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河,李世贵,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陈开河,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浦城县。被告李世贵,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铙市。被告丁辉,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河与被告李世贵、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世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河撤回对被告李世贵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