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开河与李世贵、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河,李世贵,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陈开河,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浦城县。被告李世贵,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铙市。被告丁辉,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河与被告李世贵、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世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河撤回对被告李世贵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