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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汪国联与被告黄寿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联,黄寿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汪国联,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寿年,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海,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联诉被告黄寿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联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国联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国联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云守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