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行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秦桂英和崇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桂英,崇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桂英,女,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敖玉芬,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秦桂英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文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旭,崇州市公安局民警。上诉人秦桂英因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行初字第3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桂英以其与被上诉人崇州市公安局已达成赔偿协议(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各种损失2760元)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桂英系自愿撤诉,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关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行初字第36号行政赔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桂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宣 磊代理审判员 栾秀芳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