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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姜元涛申请执行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他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姜元涛,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菏仲裁字第44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