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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康美兰与杜晓曦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美兰,杜晓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康美兰,女,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杜晓曦,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上良乡旧集村农合社**号,捕前住兰州市安宁区。申请执行人康美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晓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兰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杜晓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331.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晓曦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康美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兰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伟执行员 姚兴祖执行员 余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舒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