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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恢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鸿永与被执行人高淳缸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鸿永,高淳缸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恢字第79号申请人翟鸿永,男,1947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淳缸套公司,住所地高淳区双牌石镇。法定代表人李照生,该公司总经理。翟鸿永与高淳缸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的(2004)高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翟鸿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高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李基平审判员  邢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