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恢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鸿永与被执行人高淳缸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鸿永,高淳缸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恢字第79号申请人翟鸿永,男,1947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淳缸套公司,住所地高淳区双牌石镇。法定代表人李照生,该公司总经理。翟鸿永与高淳缸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的(2004)高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翟鸿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高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李基平审判员 邢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