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永端、梁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永端,梁少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9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1777。负责人杨法德,行长。诉讼代理人田铸钢,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凌华丽,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永端,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诉讼代理人刘冬仁,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谢珏,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少群,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梁永端、梁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梁永端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被告梁永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梁永端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少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七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上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梁永端提供购房贷款,金额分别为46万、31万、31万、31万、31万、31万、48万,以上合同还约定了贷款期限,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与利息,本息偿还方式,罚息、复利的计算依据与标准;提前还款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两被告以地址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东平新城文化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房为其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另,被告梁少群为被告梁永端的配偶,应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梁永端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经严重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已属违约,被告梁少群亦未履行清偿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梁永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3540.19元及利息12882.32元(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详见欠款本息清单),共计396428.51元,此后的利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梁永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472.79元及利息8685.61元(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详见欠款本息清单),共计267158.4元,此后的利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梁永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472.79元及利息8685.61元(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详见欠款本息清单),共计267158.4元,此后的利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四、被告梁永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080.13元及利息4949.86元(自2014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详见欠款本息清单),共计254029.99元,此后的利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五、被告梁永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472.79元及利息8685.61元(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详见欠款本息清单),共计267158.4元,此后的利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六、被告梁永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472.79元及利息8685.61元(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详见欠款本息清单),共计267158.4元,此后的利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七、被告梁永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3781.25元及利息1153.9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详见欠款本息清单),共计384935.15元,此后的利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八、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5121元;九、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十、原告对本案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房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上述一至七、及八、九项请求及本案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被告梁少群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请求及本案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代:1、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2、每一项借款的利息及复息由法院核实;3、复息是以利息方式再计算利息,不应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计算复息是加重被告的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2015年3月16日之后的复息原告不再主张。另,7笔借款与7处抵押物的对应关系为起诉状诉讼请求第十项对应第一项,第十一项对应第二项,以此类推。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涉案借款合同均约定合同执行利率以国家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0%,利率调整方式为固定日调整,即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基准利率标准。逾期还款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罚息。另查明二: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告送达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另查明三:原告委托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约定律师费为85121元,并已开具律师费发票。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梁永端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梁永端提前一次性偿还,即变更合同。此变更合同是单方行为,属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效。逾期未付,利息应按罚息计,罚息利率按约定浮动调整。二、律师费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亦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且原告的律师费主张未超过律师费政府指导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三、担保责任两被告作为抵押人,提供不动产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房对本案债务进行担保,并抵押登记给原告,原告自登记时取得抵押权。现担保债权到期未得清偿,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夫妻连带责任本案欠款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少群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永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83540.19元及利息12882.32元;二、被告梁永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8472.79元及利息8685.61元;三、被告梁永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8472.79元及利息8685.61元;四、被告梁永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9080.13元及利息4949.86元;五、被告梁永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8472.79元及利息8685.61元;六、被告梁永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8472.79元及利息8685.61元;七、被告梁永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3781.25元及利息1153.9元;上述一至七项利息均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此后均按每年1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再上浮50%,作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适用的罚息利率,计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八、被告梁永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5121元;九、原告对被告梁永端、梁少群提供的抵押物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房,分别就上述第一至七项并共同就第八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梁少群对被告梁永端的上述一至八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