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梅美香与黄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梅美香,安远县工商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黄春明。申请执行人梅美香与被执行人黄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作出(2014)安法执字第1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春明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为13×××43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春明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13×××43账户内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