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9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钱立民、吴安江与王兴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934-2号原告钱立民。原告吴安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家。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民、吴安江与被告王兴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立民、吴安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兴家的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原告的担保人钱英杰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5-3号楼4-402室楼房一套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钱英杰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5-3号楼4-402室楼房一套(房权证号为承房权证双滦字第201500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廷禄审 判 员 冯 娜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